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2025年04月15日 | 星期二

2025年4月15日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泾源县院 > 检务公开 > 本院概况 > 正文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办法
2018-07-11    来源: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18-07-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司法办案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宁党办[2018]3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车辆只能用于司法办案一线。综合保障部(办公室、政工科)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其他各部门负责日常自查。
第四条  本院警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车辆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执法执勤车辆应统筹使          用,减少空程,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第五条  院办公室应加强执法执勤警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严禁出现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          情形,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警用车辆。
第六条  所有警车全部安装GPS定位系统,严禁超速行驶和不按交通规则行驶,严禁开霸道车、特权车。
第七条  严格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非工作时间(即节假日、双休日及上下班时间之外)车辆必须统一停放          院内,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值班车辆(至少保留一辆值班车辆)和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使用执法执勤车辆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持开据的派车审批单方可出车(县城内口头批准)。
第十条  严格警笛、警灯使用,杜绝非必要场合和人群密集区、住宅区鸣警笛、开警报等扰民行为,非因使          用警笛、警灯事由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实行执法执勤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           执法执勤车辆油耗、运行费用等单车单列、定期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应当减少执法执勤车辆长途行驶,办案人员到外地(外省)办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           交通工具。下基层、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综合性工作,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或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8日起实行。
      
【作者】:
【来源】:泾源县人民检察院